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制定,供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根据申请人申请,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用。